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郴州市青年人才战略储备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8月22日
郴州市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林邑聚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郴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林邑聚才”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人才,是指40周岁以下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博士学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三条 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工作由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郴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实施,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四条 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工作所需资金按照“林邑聚才”计划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应按现行财政体制,足额安排资金。
第二章 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
第五条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拟将户口迁入郴州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薄内页及落户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三章 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一)范围对象:“林邑聚才”计划实施后,与郴州市域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博士、硕士和985或211大学、“双一流”本科生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硕士和本科生)。归国留学硕士、本科毕业生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1.生活补贴按照博士5万元/人/年、硕士2万元/人/年、本科1万元/人/年的标准发放。补贴期限为三年,以申请人落户郴州、在郴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当月起计算,根据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按年度据实补贴。
2.博士、硕士毕业生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照博士10万 元/人、硕士5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归国留学博士在郴创新创业期间每年可另行申请5万元, 累计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开展研发、学习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三)申报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
1.郴州市青年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身份证、户口薄内页复印件;
3.属于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
4.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申报购房补贴的,需提供在郴购房证明材料及五年内(以交契税之日起算)住房不得交易承诺书;
6.归国留学博士申请经费支持的,需提供开展研发、学习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的佐证材料及相关凭据。
(四)办理程序:
1.申报。 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按照社保登记缴费层级和属地,报送至市、县市区及园区人才服务窗口。
2.初审。 市人社局负责对市人才服务专窗直接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县市区、园区受理的材料,由相应县市区、园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集中报送市人社局,初审不合格的反馈 给申报单位。 其中,申报购房补贴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会同市、县市区及园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3.复审。 市人社局汇总整理初审材料并进行审核后,报市委 人才办。 市委人才办根据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审查,并确定拟补贴名单。
4.审定。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审定或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示。 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拨付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贴。“林邑聚才”计划实施后,新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每年可申请4万元生活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 申请人将博士后进站凭据(通过国家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打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和申请报告报送至市人社局。
2.审核。 市人社局对申报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报市委人才办复审,市委人才办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补贴名单。
3.审定。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审定或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 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分年度拨付至申报人账户。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八条 青年人才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林邑聚才”计划实施后,在郴州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良好的,可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九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一)范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最高补贴 1300 元,第二、三年每月最高补贴1000元。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 同一初创企业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三)申请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
1.郴州市青年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证明;
5.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近3个月申 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地人社部门。
2.考察。 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推荐意见,报市人社局。
3.审核。 市人社局审核考察情况并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补贴名单。
4.审定。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拟补贴名单进行审定或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示。 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一)范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小微企业1万元/个、个体工商户0.5万元/个。
(三)申请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
1.郴州市青年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近 3个月申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办理程序: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与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同时进行,申报流程一致。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对申报各项政策待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追缴享受的各项补贴奖励资金,永久取消享受人才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不少于 3年)未满终止在郴州工作或创业等违约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回全部补贴奖励资金并按原渠道返还。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认定人才的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绩效评估。 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可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