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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郴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9-19 17:21:29  来源:  字体: 【小】 【中】 【 大】

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郴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8月22日


郴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力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中共郴州市委 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林邑聚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郴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林邑聚才”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林邑聚才”计划实施后来郴州市工作,经评价认定的领军人才(A类)和高级人才(B类)。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由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编制、人社、教育、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所需资金按照“林邑聚才”计划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应按现行财政体制,足额安排资金。 

第二章  奖励补贴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补贴。 凡引进来郴工作(柔性引进人才每年累计来郴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经评价认定的领军人才(A类)或高级人才(B类)的,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补贴: 

(一)申报。 申请人应填报《郴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薪酬及纳税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须核实原件)、“林邑人才卡”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等一并报送市人才服务专窗。 申报购房补贴的,同时需提供在郴购房证明材料及五年内(以交契税之日起算)住房不得交易承诺书等资料。

(二)审核。 市人才服务专窗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报市委人才办复核。 申报购房补贴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会同市人才服务专窗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市委人才办根据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补贴名单和补贴标准。

(三)审定。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拟补贴名单和补贴标准进行审定或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 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拨付至人才个人账户(购房补贴一次性拨付,其他补贴按年度拨付)。 

第六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 高层次人才来郴工作,且所在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根据其在本地缴纳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度实行等额奖补,可连续奖补三年,按年度申报。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与领军人才综合补贴、高级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同时进行,申请程序一致。 

第三章  配偶安置 

第七条  引进人才配偶申请来郴就业的,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根据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协助解决就业。

第八条  引进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郴工作的,符合流动调配资格条件的,可调入相同性质空编单位。 其中,市本级所辖单位引进人才的,由市人社局统筹协调;县市区所辖单位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 引进人才将调动报告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流动调配所需相关材料报人社部门。

(二)推荐。 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文件规定的调动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将意见反馈给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意向接收单位。

(三)考察。 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关于流动调配的要求,对拟调对象进行考察。 调入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认拟调动人选,分别在调入、调出单位发布调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批。 考察及公示无异议的,调入单位将考察情况报告、考察材料、党组(党委)会议记录、确认考察对象“三龄两历一身份”的书面意见等资料按管理权限呈报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流动调配程序进行审批。 

(五)调动。 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的,由调入单位会同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九条  引进人才配偶原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协调企业及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和个人情况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 

第十条  引进人才配偶原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未就业的,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人事档案可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托管。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子女入学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符合入园年龄条件的,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需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习的,由其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就近的学校就读;需转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由其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引进人才在开学前2个月,填报《郴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林邑人才卡”、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及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和入学材料后,根据引进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并通知相关学校落实。

(三)办理。 引进人才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安排学校办理入(转)学手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优先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在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引进人才就医优先服务流程。 引进人才在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住院、检查时,凭“林邑人才卡”可享受就医流程优先服务。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 市卫生健康委、市干部保健办牵头负责。 每年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郴州市中医医院等市级保健基地医院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为2000元/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住院补贴。 领军人才(A类)因病住院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按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60%另行给予补贴。 领军人才住院补贴申报工作由市卫生健康 委负责,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补贴:

(一)申报。 申请人填报《郴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住院证明及个人负担费用发票原件等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审核。 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医疗补贴名单及补贴标准,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三)审定。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拟补贴名单和补贴标准进行审定或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拨付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和所在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对申报各项政策待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追缴享受的各项补贴奖励资金,永久取消享受人才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不少于 3年)未满终止在郴州工作或创业等违约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收回“林邑人才卡”并及时 向市委人才办报告,按有关规定追回全部补贴奖励资金并按原渠道返还。

第十九条  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认定人才的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绩效评估。 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可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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