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7月4日
郴州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林邑聚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郴发〔2018〕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工作由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郴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实施,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林邑聚才”计划实施之日后来郴州市工作,并符合《郴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 人才所在单位申报人才分类评价认定。 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郴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郴州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申报单位填写《郴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郴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申请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郴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柔性引进人才和外籍、退休人员可不提供);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须核实原件);
(五)属于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
(六)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八)符合《郴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第五条 受理。 市人才服务专窗负责受理市本级所辖单位的申报,各县市区、园区人才工作机构受理所辖单位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各级人才工作机构受理时,应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第六条 初审。 市人社局负责对市人才服务专窗直接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县市区、园区受理的材料,由相应县市区、园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集中报送市人社局,初审不合格的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复审。 市人社局汇总整理初审材料,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复核审查。
第八条 评审。 市委人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有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行业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 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郴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类人才的条件和行业具体评价标准,提出评价认定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如评审过程中出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相关单位组成考察组,实地进行综合考察。
第九条 审定。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或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公示。 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纳入郴州市人才数据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发证。 市委人才办向经认定的人才发放“林邑人才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认定人才的工作或其他有关情况发生变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办,由市委人才办更新人才数据库信息。 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认定人才的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