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郴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7月4日
郴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郴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林邑聚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郴发〔2018〕1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的人才。
第四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坚持服务发展、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原则。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 统筹协调,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委组织部”)、郴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负责,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或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符合我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石墨新材料、大数据、有色金属、电子信息、食品医药、节能环保、化工等新材料、矿物宝石、装备制造及农业机械等。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对象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审。
第三章 需求目录编制
第七条 市人社局每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牵头组织编制和定期发布《郴州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为“需求目录”),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八条 需求目录应明确急需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要求、需求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社局;
(二)审核认定。 市人社局收集汇总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三)编制目录。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审核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的行业分布、需求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需求目录;
(四)审定发布。 需求目录按有关程序报审后,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对外发布。
第十条 需求目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需求目录执行期间,如遇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单独发布个别岗位人才需求目录的, 由市委人才办按有关程序报审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中急需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委人才办;
(二)初审。 市委人才办对人才引进的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三)考察。 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人才引进事项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四)审定。 市委人才办对经实地考察的人才引进事项提请部务会研究同意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 经审定的人才引进事项在市级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资助。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才引进事项,按照我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需求;
(二)受理。 市人社局汇总审核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需求情况,报市委人才办;
(三)集中引才。 市委人才办制定专项引才活动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审后组织实施;
(四)资助。 引进的人才经评价认定后,按照我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制定引才计划和引才方案、发布引才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其中,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不设置开考比例,可以设置特设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引进。直接考核根据拟引进岗位的有关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推荐组成人员,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7名。专家小组采取专业技能水平测试、面试、业绩水平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相关证书证件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
(二)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人才引进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