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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2018-09-12 09:55:41  来源:郴州党建网  字体: 【小】 【中】 【 大】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印发《关于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纪委组织部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市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本部各科室:

现将《关于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2017年8月15日

关于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管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对省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湘组发〔2017〕17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条  在市委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市管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各有关科室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的建议名单。对市管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提醒的,报部长审批;对其他市管干部进行提醒的,报分管部领导审批。部领导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第六条  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一)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市管领导班子正职一般由部长或常务副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分管部领导作为谈话人;其他市管干部一般由分管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归口管理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提出提醒建议的科室负责起草谈话提纲并做好记录。

(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提出提醒建议的科室负责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三)对市管干部提醒后,提出提醒建议的科室要跟踪掌握提醒效果,作为领导班子分析研判和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函询

第七条  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市管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市管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需要市管干部作出说明的,也可通过函询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有关科室提出函询建议,对市管领导班子正职进行函询的,报部长审批;对其他市管干部进行函询的,报分管部领导审批。部领导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市管干部进行函询,由提出函询建议的科室列出函询内容,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由本人亲笔签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对存在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等情形的,提出函询建议的科室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  提出函询建议的科室应认真审查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视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领导审示。

(一)对否认函询问题,有理有据、清楚可信的,存档备查。

(二)对否认函询问题,但有较大疑点或负面舆情的,应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需要整改问题的,报部长或分管部领导审批后,向函询对象反馈整改意见,或者向函询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委(党组)反馈情况并委托督办整改。

第四章  诫勉

第十二条  市管干部存在《实施细则》所列13种问题情形,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市管干部进行诫勉的建议,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诫勉对象为市管领导班子正职的,还应当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对市管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一)谈话诫勉。谈话诫勉市管领导班子正职,一般由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分管部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诫勉其他市管干部,一般由分管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诫勉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部领导谈话的,由提出诫勉建议的科室负责协调谈话事宜,制作谈话记录,收集书面检查材料和了解改正情况。委托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的,由提出诫勉建议的科室协调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谈话事宜、制作谈话记录、收集检查材料、了解改正情况等事宜。

谈话时,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要求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二)书面诫勉。由提出诫勉建议的科室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收集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了解改正情况。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的市管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六条  诫勉六个月后,由提出诫勉建议的科室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委托进行谈话诫勉的,由提出诫勉建议的科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统一使用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材料式样(附后),其中函询通知书、诫勉通知书发出前,由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八条  实行市管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档案管理制度,提出建议科室办理完结提醒、函询和诫勉后,及时做好登记归档立卷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复印送各相关干部科室和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由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录入领导干部综合管理监督系统,诫勉通知书及时归入诫勉对象干部人事档案。

相关科室应分别建立《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每半年汇总一次情况,进行专题总结,报部领导审阅后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对市管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保密纪律的规定,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纪委组织部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市属高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参照本操作办法,对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提醒记录(样式)

2.提醒函(样式)

3.函询通知书(样式)

4.谈话诫勉记录(样式)

5.诫勉通知书(样式)

6.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样式)

7.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数据统计表(样式)

附件1

谈话提醒记录

谈话提醒对象姓 名 及职务


谈话领导


谈话参加人员


谈话日期


谈话地点


谈话提醒事由


谈话内容纪要(可另附页):

提醒谈话对象签名:                  记录人签名:

所附提醒谈话记录属实。              提醒谈话记录共    页。

附件2

提 醒 函

ⅩⅩⅩ同志:

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现将需要你引起注意的有关事宜提醒如下:

1.……

2.……

3.……

……

以上情况未经核实。请正确对待组织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见微知著、严格自律。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ⅩⅩ年Ⅹ月Ⅹ日

附件3

                       郴组函询〔20ⅩⅩ〕   号

函询通知书

ⅩⅩⅩ同志:

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现将我部收到的反映问题函告于你。

请你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相关问题作出认真负责的说明,由你本人亲笔签名后,于ⅩⅩ月ⅩⅩ日(15个工作日内)前回复我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附件:函询问题摘要(来信复印件)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科室:Ⅹ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传真:ⅩⅩⅩ)

附件4

谈话诫勉记录

谈话诫勉对象姓 名 及 职务


谈话领导及职务


谈话参加人员


记录人及职务


谈  话 日  期


谈话地点


谈话诫勉事由


谈话内容纪要(可另附页):

提醒谈话对象签名:                  记录人签名:

所附谈话诫勉记录属实。              谈话诫勉记录共    页。

附件5

郴组诫勉〔20ⅩⅩ〕   号

诫勉通知书

ⅩⅩⅩ同志:

经了解核实,你存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3条第ⅩⅩ款“……”;第ⅩⅩ款“……”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诫勉。

希望你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剖析思想根源,认真进行整改。

请你于ⅩⅩ月ⅩⅩ日(15个工作日内)前将书面检查材料,ⅩⅩ月ⅩⅩ日(诫勉6个月后)前将个人整改情况材料,送你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阅签字后提交我部。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ⅩⅩ年Ⅹ月Ⅹ日

(联系科室:Ⅹ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

抄送:ⅩⅩ同志(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附件6

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

序号

办理

科室

类别

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单位及职务、职级)

事  由

审批

情况

办理

情况

办结

情况

经办人

备 注



















































填表说明:1.类别:谈话提醒、书面提醒、函询、谈话诫勉、书面诫勉;

                2.审批情况:审批领导、批示内容、审批日期;

                3.办理情况:谈话领导、谈话或发函日期;

                4.办结情况:领导关于函询回复、诫勉对象书面检查的批示内容、批示日期;

                5.备注:提醒、函询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是否属实)、诫勉影响期等。

附件7

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数据统计表

(数据统计区间为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填表科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人 次

类 别

提醒

函询

诫勉

合 计




按开展方  式划分

书面方式




谈话方式




既采用书面方式也采用谈话方式




按谈话

人划分

谈话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谈话人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




其他人作为谈话人




说明: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每半年汇总统计一次数据情况,报部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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