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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郴州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2018-08-10 19:20:29  来源:郴州党建网  字体: 【小】 【中】 【 大】

关于印发《郴州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市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企业(综合)党委,市直有关单位政工(人事)科:

现将《郴州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2018423

郴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市委“两新”工委选派,联系“两新”组织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条件:

(一) 中共正式党员;

(二) 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基层党务工作经验;

(三) 热爱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与“两新”组织出资人(负责人)和职工群众沟通交流;

(四) 作风正派,事业心强,积极履职尽责,勇于开拓创新;

(五) 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能够为“两新”组织发展出谋划策,提供政策导向和必要的帮助、支持;

(六) 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七) 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来源:

(一) 党政机关在职党员干部;

(二) 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党

员干部;

(三) 农村和社区党组织成员;

(四) 转业复退军人党员;

(五) 非公有制企业内的党员;

(六) 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泛接触“两新”组织出资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教育、引导“两新”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提升“两新”组织党组织组织力。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两新”组织党员构成、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等基本情况,主动走访党员,进行调查研究。经常与“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会商,督促正常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按要求进行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并亲自参与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指导全面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努力建成坚强战斗堡垒,有效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第七条  促进“两新”组织发展。围绕“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和活动开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当好“两新”组织与党委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发挥选派单位和自身优势,为“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和做大做强排忧解难。

第八条  支持“两新”组织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以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帮助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青妇组织阵地,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扩大党组织的影响力。

第九条  加强“两新”组织文化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两新”组织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两新”组织诚信经营和规范活动。

第十条  做好服务职工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需求,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尽力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一条  做好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两新”组织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及时做好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两新”工委负责牵头抓总,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业务培训,组织考核评价,开展选派轮换。北湖区、苏仙区委“两新”工委,高新区、经开区企业(综合)党委及相关市级“两新”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负责做好所辖“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具体管理及协调服务等工作。选派单位党组织要定期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任期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原则上两年一派。选派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由“两新”组织党组织书面报告,经市委“两新”工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选派时间或另行选派;选派期间,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担任指导员的,将根据“两新”组织需要,另行选派。

第十五条  考勤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到所联系的“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工作一般不少于4次,累计不少于4天。北湖区、苏仙区委“两新”工委,高新区、经开区企业(综合)党委及相关市级“两新”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负责所辖“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岗情况的考勤检查。党建工作指导员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主要记录在派驻“两新”组织的工作纪实、工作小结和心得体会等。《工作日志》采用“双签模式”,即党建工作指导员和“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同时在工作日志上签名,年底收回作为考核原始资料。市委“两新”工委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和《工作日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定期交流制度。定期召开党建工作指导员座谈会,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汇报和“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和出资人(负责人)的意见建议,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帮助解决问题困难,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市委“两新”工委每半年召开1次。北湖区、苏仙区委“两新”工委,高新区、经开区企业(综合)党委及相关市级“两新”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督查制度。市委“两新”工委定期不定期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汇总一次,年终督查一次。北湖区、苏仙区委“两新”工委,高新区、经开区企业(综合)党委及相关市级“两新”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在每季度最后3个工作日前报市委“两新”办。选派单位党组织要定期抽查到岗记录、工作日志,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及时完成任务。市委“两新”工委也将对各基层党(工)委督查党建工作指导员情况进行季度督查,年终归纳总结,作为其年终党建工作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包括“两新”组织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以及党组织书记人员变动等重要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请销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请市委“两新”工委同意,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

第二十条  廉政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于律己,自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增加“两新”组织负担;不准借“两新”组织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在“两新”组织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准到“两新”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各种形式的宴请和馈赠;不准收受和索要“两新”组织财物及低价购买、使用产品或服务;不准要求“两新”组织对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就业给予特殊照顾。对违反规定的,将从严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两新”工委统一部署,具体实施。市委“两新”工委将根据党建工作指导员任务落实情况和现实表现,充分结合市委“两新”工委、“两新”组织党组织、“两新”组织所在地党组织和党建工作指导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督查结果,对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考核结果将送达其选派单位,并在“两新”组织进行公示。市委“两新”工委将对群众欢迎、企业认同、工作突出、考评优秀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表彰;对考评较差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认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党建工作指导员,根据郴阅〔2018〕1号文件精神,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适当进行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工作津贴;被认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酌情扣发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委“两新”工委,市级“两新”组织行业(综合)党委,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企业(综合)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两新”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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