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和市委各部办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政工(人事)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问答》,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明电字〔2017〕5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党费标准
(一)党费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其中列入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收入为计算基数。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基本离退休费指的是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基本养老金指的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2.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3.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4.其他临时性收入(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
(二)党费交纳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在村任职、有固定补贴收入的村干部党员和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应当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5.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三)党费收缴要求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足额交纳。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得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而少交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说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或县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对于党员自愿多交并上缴中央的党费,不计入基层党组织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2.自觉交纳。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网上支付的形式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党费交纳情况。
3.按时交纳。基层党组织要在每年年初,摸清所属党员数量,核实党员收入情况,测算本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应在党日活动时按规定交纳党费,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交,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郴州经济开发区党委、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郴州技师学院和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适当留存党费,其余全部上缴。具体为:县市区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郴州技师学院和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郴州经济开发区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市委。上缴市委的党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及时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每年上缴党费应于翌年3月底前缴清,不得少缴和拖延。
根据我市实际和工作需要,各县市区党委、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郴州技师学院、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工)委所属基层党组织不留存党费。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可适当留存党费,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分别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具体留存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提出建议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严格规范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党费使用项目的具体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基层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在每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中,要说明向这些党组织按比例下拨党费的情况。
三、着力加强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一)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不得与其他账务混合。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二)强化业务人员管理。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定期公开党费收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3月初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对于各级下拨用于救灾、帮困等用途的党费,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及时发放到位,履行相关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四)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要建立使用党费年初预算制度、年终决算制度和审批制度。要明确审批权限,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以督办函的形式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郴组发〔2008〕4号)文件作废。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2018年6月23日